立法會會議 跟進質詢 – Q2 准許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在香港上市

Q2 准許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在香港上市

陳振英議員:

主席,同股不同權公司的決策權由公司掌舵人掌控,與同股同權公司由大股東左右決策完全不同。雖然香港已經有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即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B),但相信沒有太多人知道。鑒於同股不同權公司的管治對保障投資者起着關鍵的作用,政府在主體答覆中也提到會加強企業管治的措施。我想問政府,這些措施會否包括為同股不同權公司的董事,特別是其獨立非執行董事提供針對性的培訓,類似現時香港金融管理局對銀行董事的培訓,使這類公司的管治能夠達到認可的水平和標準?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主席,其實聯交所會強制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設立由獨立非執董組成的企業管治委員會,亦確保發行人的營運和管理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以及符合主板規則。另外,聯交所亦會規定發行人聘用全職的合規顧問,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亦會接受議員剛才提到有關不同投票權和相關風險的適當培訓。我們會妥善進行這方面的工作,確保這類公司的企業管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