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修訂《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及《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第434章)的附屬法例,以落實《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最新規定

該等建議

陳振英議員察悉,建議的51%責任限額升幅只反映幣值在1996年至2012年期間的通脹變化。由於通脹自2012年起進一步上升,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提高該等限額,以反映累計通脹。

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回應時表示,一般而言,香港有責任遵從國際海事組織在這方面的規定。擬議的立法工作旨在將國際海事組織所訂的最新責任限額納入本地法例。

陳振英議員亦關注到,新的責任限額是否適用於2012年10月1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所引致而尚未完結的索償個案,以便海難死者家屬及受傷乘客或可獲得較高賠償金。為此,他詢問,新的責任限額是根據法院就有關索償作出判決的時間,抑或根據海上事故發生的時間而適用。

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解釋,新的責任限額會根據海上事故發生的時間而適用。就南丫島事故而言,據她了解,作為其中一個被告的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已與部分死難者家屬及受傷乘客就其民事索償達成庭外和解。新的責任限額不會影響上述和解所協定的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