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2  FCR(2017-18)26 及 26A 貸款基金監管局的收入來源

監管局的收入來源

陳振英議員察悉,當局擬於 2017 年第 4 季及 2018 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監管局的徵款及牌照費的相 關規例。他詢問,以目前立法會處理立法建議的進 度 而言

(a) 當 局 若未能如期獲得 立法會 通過相關 規例的話,對監管局在支用和償還擬議 貸款的時間及現金流造成的影響為何;

(b) 除必須事先獲得財政司司長批准外,監 管 局 在修訂 還 款 時間表 或延長還 款 期 兩方面,須否受其他行政措施限制;及

(c) 鑒於監管局為自負盈虧法定機構,若它 需要再度借貸,是否只能向政府當局借 貸。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稱

(a) 當 局 若未能如期得到 立法會 通 過 徵 款 及牌照費的相關規例,監管局支用和償 還 擬 議 貸款的 時間表是可以 相應作出 調整的;

(b) 另外,監管局亦會因應情況適度減省開 支,例如減慢招聘工作和開發電腦系統 的進程等;及

(c) 在《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 626 章)下 並無條文禁止 監 管 局 向 政府當局 以 外 的機構借貸。但根據目前計劃,監管局 並無需要向外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