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 發言

III 公司遷冊制度

申請資格及要求

委員察悉,如公司原註冊地的法律沒有規定須就公司遷冊取得成員同意,則公司必須符合以下兩項規定:(i)成員已藉決議同意該遷冊,而該決議已獲有權投票表決的成員以至少 75%的票數 通過;以及(ii)成員已就相關會議和擬議決議獲給予最少21日通知。就此,委員建議當局考慮把成員須以至少75%的票數通過提高至100%,以免就遷冊事宜出現爭抝,並詢問 75%票數的門檻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比較。鑒於《公司條例》規定免任核數師的通知期為28日,委員詢問為何更重大的遷冊事宜的通知期只訂為21日。

政府當局表示,在擬議的公司遷冊制度下,如公司原註冊地的法律並沒有就公司遷冊須取得成員同意作出規定,則會沿用《公司條例》對召開成員大會及通過特別決議的規定,即須給予最 少 21日通知及獲至少 75%票數通過的要求。因應在諮詢期收到的意見,當局正考慮放寬有關規定。

稅務及過渡安排

委員詢問政府當局建議修訂《稅務條例》 以賦權稅務局處理遷冊公司的過渡性稅務事宜,而非透過在《稅務條例》中訂明經遷冊公司的稅務責任的原因。

政府當局澄清,有關過渡性稅務安排的事宜,將會以特別條文在《稅務條例》中列出,而不是賦權稅務局局長按個別個案的情況附加新的要求。

IV 落實《巴塞爾協定三》最終改革方案

最終方案的主要更新

委員要求政府當局說明《巴塞爾協定三》實施初期階段的重點是用以計算銀行最低資本要求中的資本基礎部分(即着重於資本的質量和數 量),而最終方案側重風險加權數額的計算方法的原因。

金管局指出,由於資本基礎的標準較易處理,例如可以在短時間內要求銀行實施若干與緩衝資本及吸收虧損能力有關的要求,故《巴塞爾協定三》實施初期階段先集中處理資本基礎部分。至於風險加權資產,由於涉及銀行各種業務在不同情況下的風險計算方法,技術性及複雜性極高,故適宜留待較後階段處理。

實施時間表

委員指出,美國至今還未有正式公布實施最終方案的時間表,而已公布實施時間表的澳洲、歐洲聯盟、英國及新加坡,其目標實施日期均較香港為遲。鑒於這些國家的金融機構部分在香港設有分支機構,委員詢問政府當局將如何處理金融機構的母公司未受最終方案規管,而在港的分支機構卻須遵循最終方案的規定的情況。此外, 委員對當局建議不早於2024年1月1日實施最終方案表示關注,並促請當局確保香港不會早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實施最終方案,以保持香港的競爭力。

金管局表示會密切留意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實施最終方案的時間表,及本地銀行就實施最終方案的準備工作進度,以決定香港實施最終方案的確實時間,盡量避免出現金融機構母公司和分公司規管標準不一的情況,並確保香港的競爭力。金管局目前的計劃是不早於2024年1月1日實施最終方案。政府當局表示會與銀行業界保持聯繫,在制訂相關的政策框架後彈性處理最終方案的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