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發言

III. 環境衞生相關法例的修訂建議

公共衞生妨擾問題

樓宇滲水問題

委員察悉,政府當局建議在《條例》加入新條文,以訂明物業擁有人/佔用人如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政府人員發出的“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即屬違法,可被處以最高第2級罰款(5,000元)。委員問及此建議 會否有助由屋宇署和食環署設立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聯辦處”)加快處理樓宇滲水個案。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現時在進行滲水調查時,若物業擁有人/佔用人拒絕聯辦處職員或其顧問進入其處所調查,聯辦處可根據《條例》向裁判法院申請手令,強制入屋,進行滲水調查,但申請手令需時約一至兩個月,無可避免會對聯辦處的調查工作造成延誤。政府當局相信,相關法例修訂建議可以改善上述情況,使政府人員能更有效處理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和“垃圾屋”等公共衞生妨擾問題。

蟲鼠滋生

委員亦察悉,政府當局建議修訂法例,以賦權食環署在符合若干情況下,可在未有向出現蟲鼠問題的處所的擁有人/佔用人送達 “消除蟲鼠通知”的情況下消滅該處所內的蟲鼠後,向有關人士追討相關開支。有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闡釋何謂“若干情況”及如何釐定追討金額,以避免引起爭議。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一般而言,如個別處所(包括私人處所)出現蟲鼠滋生問題,食環署會根據《條例》第47條向處所擁有人/佔用人送達“消除蟲鼠通知”,規定其於指明時間內採取步驟,消滅和除去蟲鼠;否則即屬違法。如情況需要(例如處所內蟲鼠滋生的情況已構成對其他人造成妨擾 ),食環署可在未有向處所擁有人/佔用人送達 “消除蟲鼠通知 ”的情況下進行/安排進行所需的消滅和除去蟲鼠的工作;在擬議法例修訂下,食環署可向處所擁有人/佔用人追討相關開支。政府當局會按實際情況及消滅蟲鼠工作的規模等因素釐定追討金額。應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提交補充資料,清楚說明何謂 “若干情況 ”、如何釐定追討金額,以及食環署過往曾否在已向處所擁有人 /佔用人送達“消除蟲鼠通知”的情況下就該署所進行的消滅蟲鼠工作向處所擁有人/佔用人追討相關支出及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