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檢討道路工程安全要求的進展

道路工程的防護要求

陳振英議員質疑有關使用備有車載式緩撞裝置的護航車的要求,為何只延展至適用於在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或以上的公用道路進行的道路工程,而非延展至適用於所有道路工程。他詢問,除了在經修訂的《守則》訂明護航車最少重量外,香港有否就護航車的減震表現採取任何標準;若有,本地的標準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他亦詢問是否須在道路工程工地的最前方豎設閃爍箭咀指示燈號,以提醒駕車人士前面有道路工程。

路政署副署長表示,防護要求的適用範圍並不限於在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進行的道路工程。在車速限制為不超過每小時70公里的道路進行的道路工程亦有相關要求。經修訂的《守則》內一些加強措施其實廣泛適用於在所有車速限制的道路進行的道路工程。路政署總工程師(研究拓展)舉例說,有關臨時交通標誌反光物料及臨時安全護欄防撞等級的要求,不論道路的車速限制為何,一般都適用於所有道路工程。此外,《守則》亦訂明,負責人應考慮施工道路的實際交通情況。若來車速度超過道路的車速限制,負責人應按照來車速度而非道路的車速限制,為道路工程規劃及實施防護及臨時交通安排。

路政署總工程師(研究拓展)進一步表示,所使用的車載式緩撞裝置應符合美國國家公路合作研究計劃第350號報告書第三級測試標準或同等標準,而該標準是全球採用的最高標準。根據現行指引,應在道路工程的工地開始收窄路段的位置豎設閃爍箭咀指示燈號,並應在閃爍箭咀指示燈號之前豎設警告標誌,提醒駕車人士前面道路收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