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數碼平台工作者和零散工的僱員權益及福利

數碼平台工作者及零散工的僱員權益及福利

副主席詢問,勞工處會否處理因工作意外受傷的數碼平台工作者所提出的僱員申索。

在僱員補償方面,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表示,若合約雙方在僱傭關係上存有爭議,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盡力作出協調,協助受傷僱員辨別其僱員身份及向雙方解釋《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 的規定。如爭議最終未能在勞工處的協助下得以解決,勞工處會轉介受傷僱員尋求法律援助,並把個案交由法院裁決。

副主席指出,平台工作者在選擇工作及決定工時方面確實有一定靈活性,因此平台工作者與平台公司的僱傭關係含糊不清。他詢問,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更明確的準則,協助平台工作者辨清其僱傭身份,即他們究竟是僱員還是自僱人士。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回應時重申,用於區別 “僱員”與”承辦商或自僱人士”的因素,並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需注意的是,法院判決仍然是詮釋法律條文的唯一權威。現有的指引是以法院判決為基礎,而 法院作出有關判決時已考慮一系列因素,並根據事實及個別情況來判斷究竟某工作者屬”僱員”還是”承辦商”。 鑒於從事零散工作的零散工人數日漸增加,副主席詢問政府會否考慮採取類似一些海外國家的做法,擴大《僱傭條例》的保障範圍以同時涵蓋這些工作者。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察悉,不同司法管轄區均對數碼平台工作的發展表示關注,一些國家或經濟體已就這種新興工作模式下的工作者(包括自由工作者及平台工作者)的保障及平台公司的責任展開研究,並擬訂相關的政策或建議。然而,不同司法管轄區就處理平台工作者的保障有不同政策及方向,而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工作者就其僱傭身份提出訴訟的情況並不罕見。政府會密切留意這方面的發展。

經呈報的工作場所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之間關係的顧問研究報告

副主席察悉並關注到,在職安局研究的 200 宗工作間因心臟及腦血管疾病 (“心腦血管病”) 死亡的個案 中,大多數有提供相關資料的個案顯 示,去世工人缺乏體能活動。副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強烈鼓 勵僱主安排僱員在辦工時間內做運動,作為預防在工作期間猝死的措施,因該等猝死個案可能與心腦血管病有關,並考慮規定僱主為其僱員安排健康檢查。副主席提述大腸癌篩查計劃,該計劃資助 50 歲至 75 歲的香港居民在私營醫療機構接受篩查,預防大腸癌,就此,他進而詢問政府會否同樣考慮資助香港居民進行身體檢查,以找出是否患有某些常見的慢性疾病。

勞工處副處長 (職業安全及健康)回應時表示,根據有關研究結果,勞工處認為必須加強在工作環境向僱主和僱員推廣對心腦血管病相關的風險因素的認知,以及適當管理和介入的重要性。事實上,勞工處、職安局和衞生署會合作提倡工作間生理及心理健康和及早發現與心腦血管病相關之風險因素的重要性,從而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這項提升措施首先會針對保安人員和建築工人,因為這兩種職業佔研究個案約 40%。在職安局之下將會成立一個高層次的工作小組推行這項措施,成員將包括勞工處、衞生署及主要的僱主和僱員持份者(例如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和香港建造商會)。關於有效控制心腦血管病,針對僱員的措施將聚焦於下述各方面:(a)須認知預防心腦血管病的相關風險因素;(b)奉行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預防及管理心腦血管病;及(c)進行定期身體檢查,以找出是否患有任何慢性心血管病,從而可以及早診斷和安排及時治療。透過這項措施,找出的個案會被轉介到地區康健中心或醫院管理局的普通科門診診所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