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香港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內地及台灣辦事處 2017-2018 年工作報告

經貿辦在東盟國家的工作

陳振英議員歡迎香港與東盟簽訂《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他詢問政府當局除了吸引東盟成員國在香港投資外,會否協助港企在東盟地區投資。

商經局局長表示, 政府當局十分重視鼓勵並協助港企在東盟地區投資。就此,財政司司長已就各項資助計劃推出優化措施,以協助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包括:(a)向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BUD 專項基金”)注資 15 億港元;(b)向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和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注資共 10 億港元;及(c)把 BUD 專項基金下企業支援計劃的資助地域範圍由內地擴大至涵蓋東盟國家。企業在內地及東盟市場的項目的累計資助上限各增加至 100 萬港元。有見中美貿易衝突,政府當局預計會吸引更多本地中小企於東盟市場投資。政府當局來年會與香港貿發局合辦更多貿易代表團訪問東盟地區。當局鼓勵傳統企業及從事創科的初創企業參與訪問活動。

至於陳振英議員詢問駐曼谷經貿辦成立後,在東盟的 3 個經貿辦如何分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商經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回應時表示,現時駐新加坡經貿辦涵蓋 6 個東盟成員國,駐雅加達經貿辦則涵蓋 4 個東盟成員國,並同時代表特區政府處理香港與東盟之間的整體事務。駐曼谷經貿辦成立後,將從駐新加坡經貿辦接管與 3 個東盟成員國(即泰國、柬埔寨及緬甸)相關的工作。換言之,在東盟的 3 個經貿辦每個所涵蓋的東盟國家數目相若。

 

修訂《商標條例》(第 559 章)的建議

執行《商標條例》下的刑事條文

陳振英議員表示不反對政府當局建議修訂《商標條例》,以便賦權海關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後執行相關刑事條文。他關注到《馬德里議定書》適用於香港後,懷疑違例的個案或會激增,因而對海關的工作量有所影響。他詢問會否為海關提供足夠人手,以履行所需的執法職務。 陳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擬劃一現行安排,把《商標條例》所訂刑事條文的執法工作交由同一個部門(即海關)負責。他繼而詢問,現時香港警務處負責執行《商標條例》下刑事條文的人手會否調派至海關。

商經局副局長表示,由於多年來懷疑違例的個案並不多,海關應能以現有人手和資源應付所增加的工作量。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考慮《馬德里議定書》適用於香港後的實際工作量,密切留意海關的人手需求。

立法方式

陳振英議員要求澄清,政府當局是否須引入新法例,藉以為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訂立法律框架。若然,他關注到新法例還未引入,就提出立法建議以訂明有關運作事宜的修訂,是否為時過早。

商經局副秘書長(工商及旅遊)2 回應時表示,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並不涉及《商標條例》所載有關本地商標制度基本原則的任何重大修改。不過,政府當局仍需要在附屬法例(即《商標規則》)中引入新流程和修訂現時的申請及註冊程序,因此需要在《商標條例》內增訂賦權條文,賦權商標註冊處處長為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 的條文而就有關事宜訂立必要的程序規則。在主體條例中只包括賦權當局訂立相關規則的條文,而把有關規則的實質內容留在附屬法例中處理,也是與很多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為實施《馬德里議定 書》進行立法時普遍採用的做法一致 。隨着政府當局推展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的工作,這些賦權條文將為制定所需附屬法例奠定基礎。

商經局副局長補充,《商標規則》將根據 《商標條例》下賦權條文的整體法律框架修訂,並將由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