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動議 “正視租置公屋的管理及維修責任”議案

“正視租置公屋的管理及維修責任”議案如下

“租者置其屋計劃的39個屋邨的樓齡已逾30年,該等樓宇及其公共設施修葺和維修工程進展緩慢,使得樓宇外觀及內部殘舊老化,屋邨內的公用區域及設施亦陳舊破損,居民倍感焦慮,苦無對策;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檢視租置公屋政策,並善用大業主身份,積極推動提高租置公屋物業管理和維修水平,讓居民安居樂業。”

陳振英議員:

代理主席,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衣”、“食”、“住”、“行”是市民日常生活需要面對的課題,其中“衣”、“食”、“行”相對好解決,唯獨居住問題是長期困擾本港市民的難題,社會大眾對置業的期望一直存在,當中包括基層的公屋住户。回歸後,特區政府於1998年推出租者置其屋(“租置”)計劃,讓公屋住户能以平價買入居住中的公屋單位,用意是協助有能力的公屋户“上車”,成為業主,提高港人的置業比例。

有關政策當年頗受歡迎,8年租置計劃期間,房委會一共推出39個遍布港、九、新界的屋邨、約183 700個出租公屋單位供住户認購,平均認購率高達78%,有143 000個公屋租户成為業主。可是,認購完成後仍有4萬多户繼續選擇租住,房委會始終是該等屋邨的單一大業主。至今為止,租置計劃下共涉及居住人口達57萬人。

政府在實施計劃前,對出售公屋的質量、安全和日後維修本來都有一定考慮和安排。房委會在出售前,已經為相關屋邨進行全面勘察,並完成所有必需的保養和修葺工程,同時提供為期7年的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於保證期內,房委會負責所有與結構構件如支柱、橫樑、牆壁及地台等有關的維修工作,包括混凝土剝落及裂縫修葺。此外,房委會亦一次過將一筆為數相等於每個住宅單位14,000元的款項注入各租置計劃屋邨的維修基金內,以應付該屋邨出售後的維修工程開支。如租户在購入單位前填報單位內有損壞的設施,房委會亦會為單位進行最後一次的修葺改善工作,讓各單位在良好狀態下出售。至此,政府在該計劃下以負責任的態度承擔應盡的義務。

根據政府的設計,租置屋邨在物業管理方面與一般私人物業無異,同樣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相關地契及大廈公契所規管,其日常管理事務由租置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的規定,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或業主大會進行商討及議決。

現時所有租置屋邨均已成立法團,並由法團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執行邨內所有公共場所和設施的管理及維修工作,履行修葺的責任。從政府的預期目標出發,居住在租置屋邨的居民理應擁有一個安全、體面的家園和居住環境。

可是,早前本人在地區辦事處落區走訪已有36年樓齡的租置屋邨之一青衣島的長安邨時,見到不少樓宇有明顯混凝土剝落及牆身裂損。讓我在此向大家展示一些圖片(議員展示第一幅圖片)

(議員展示第二幅圖片)這幅圖片拍攝到一些欄杆。

(議員展示第三幅圖片)這幅圖片拍攝到一處公眾地方的天花狀況。

(議員展示第四幅圖片)圖中見到我本人,這是我的背影。

其實屋邨內許多公共場所及設施亦老舊殘破,天花墜落滴水及牆外水管生鏽剝落,老鼠橫行,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質素。有居民向我反映,1998年買樓時房委會提供的維修基金早已用完,很多必要的維修工程一拖再拖,修葺無期,多次向政府求助,都被冠冕堂皇的大道理回絕;對比其他非租置公屋的物業管理,居民感覺被政府遺棄,找不到出路。

租置屋邨前身是租住公屋,房委會作為租住公屋唯一業主時,不但負責維修和管理名下物業,還負責屋邨樓宇的公共設施;但當轉換為租置屋邨後,房委會由唯一業主轉變成眾多業主中的單一大業主,雖然都有派員以業主身份參與管理屋邨事務,但在法團會議上,卻以鼓勵其他業主自主管理屋邨事務為由,往往採取保持中立的態度,致使計劃實施25年後,換來該等屋邨外觀破舊,居住環境惡劣,物業價值徘徊在低下水平的景況,實在背離政府推行租置計劃的初心。

反觀政府轄下其他的公共屋邨,無論是在管理還是維修上,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房委會去年已經對46個屋邨進行了排水管改善工程,今年預計會繼續為81個屋邨的單位進行改善;以及在多個屋邨展開大規模清潔和滅鼠行動,並加裝大量防鼠擋板等。可見,政府在屋邨管理上是可以做得很專業的,致使不少公屋更成為遊客來港“打卡”的熱點,例如黃大仙的彩虹邨、大坑的勵德邨及石硤尾的南山邨等。同樣是政府的物業,政府同樣身為業主,租住屋邨和租置屋邨的管理成效,竟有天淵之別,實在令人不解。

房委會在公共屋邨管理方面有相當豐富的經驗,不僅應在法團會議上行使投票權,還應主動就屋邨管理提供專業意見,積極推動改變租置屋邨物業管理落後的面貌。無論是從業主角度還是社會責任角度出發,政府都應正視自己在租置公屋內的角色和責任,才能對得起居民的信任。

租置屋邨樓齡大部分已超過30年,樓宇老化問題已相當嚴重,維修及保養工程刻不容緩。我提出這項議案,是希望特區政府能夠切實履行身為大業主的責任,積極參與屋邨事務管理,與其他業主共同推動改善目前租置公屋樓宇維修保養進展緩慢的現狀。

政府對於租置公屋的管理理念必須有根本性轉變,突破混合業權的迷思,目標是將政府的物業,不論是公共屋邨還是租置公屋,在維修管理上都達到相近水平。

另外,根據政府推出租置計劃時的設置,屋邨內所有公共場所及設施的維修管理責任都需要邨內業主共同分攤,現時相關費用開支攤入維修基金內。但隨着時間推移,維修所需的開銷增加,令維修基金非常緊張,建議政府重新考慮租置屋邨內公共場所及設施的管理權歸屬問題,如能視該等設施是公開給市民享用並主動收回管理權,相信可相應減低邨內管理費開支。

政府一旦成功推動法團啟動維修程序,政府除責無旁貸地為租户支付各户應承擔的費用份額外,亦應同時考慮以低息或無息貸款方式資助有經濟困難的業主,切實解決租置屋邨現時面對的資金問題,讓維修工程盡快順利開展,並令該數十萬租置公屋居民能有一個適切的居住環境。

代理主席,本人這部分的發言先到此為止,希望各位議員同事就議案提出更多寶貴意見。多謝代理主席。

陳振英議員:

多謝代理主席。我十分感謝梁文廣議員和陳學鋒議員就這項關於租置公屋的議案提出修正案。我本人作為金融界的議員,是在成立地區辦事處後通過與居民接觸,才對相關問題有所了解。然而,兩位議員均在地區工作多年,明白區情民情的同時,他們的修正案也令我的原議案要求政府正視的責任問題內容更加豐富、全面和完善。

政府在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時,屋邨的管理設定了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以及由法團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執行邨內公共場所和設施的管理和維修工作,無疑低估了大型混合業權屋邨有別於私人樓宇管理的複雜性,也未有適時調整和改善政策。如今,租置屋邨的景況對於住户和政府來說,都是一個“雙輸”的局面。

梁文廣議員在修正案中提到,政府要善用大業主的身份,積極發揮監察屋邨管理的角色,發言時亦建議修改公屋扣分制和調遷安排等。同時,陳學鋒議員提出,政府應該運用管理屋邨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本着維護整體屋邨居民利益的原則,履行大業主的責任,積極參與屋邨管理及法團工作,並對公共空間的歸屬問題提出了質疑。

這些看法與我就議案發言時提到的建議不謀而合,無論是從社會責任角度還是業主角度,政府都應該主動參與屋邨管理,這也是為居民的福祉着想。因此,本人支持兩位議員的修正案內容,並希望支持這項議案的同事都可以一併支持全部的修正案。

多謝大家。

陳振英議員:

多謝主席。非常感謝25位議員就這次關於租置公屋的議案,發表他們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目前,有數以十萬計的市民生活在租置屋邨。如果政府做得好,就不會有這麼多怨言。如果一直採取鐵板一塊的態度,情況永遠都不會得到改善。我希望政府在聽取本會同事的意見後,檢視租置公屋政策,轉變管理理念,引入新思維,改善租置公屋的物業管理及維修問題,讓居民真正能夠安居樂業。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我的議案。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