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議員議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振英議員:

代理主席,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議案內容已載列於議程內。
在2017年5月19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 例 》及《2017年〈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為了使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進行審議工作,我謹代表小組委員會,動議將上述公告的審議期限延展至2017年7月5日。

代理主席,我謹請議員支持議案。

陳振英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
“議決就2017年5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76號法律公告);及
(b)  《2017年〈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77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 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7月5日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