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金融科技發展

金融科技發展為香港帶來的好處

陳振英議員察悉,香港在 2014 至 2017 年的金融科技公司累計投資額超越澳洲及新加坡。他認為,政府當局應提供該等投資的詳情,包括在本港成立的金融科技初創企業的數目,以及該等企業從事的業務。

銀行、證券及保險業的金融科技發展

陳振英議員要求金管局闡述開發共用二維碼標準的措施的進度,有關標準使商戶能夠接受不同的支付方案;並詢問標準二維碼能否與內地所採用者相容。他又詢問,金管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以加強其擬議開放應用程式介面框架的安全性和私隱保障。

金管局金融科技總監表示,金管局正與業界開發標準的二維碼。預期所開發的二維碼不會對跨境使用構成障礙。他又強調,金管局非常重視擬議開放應用程式介面框架的安全性,並已在關於開放應用程式介面框架的諮詢文件中,建議多項與安全性相關的標準。

陳振英議員詢問,證監會有否計劃就首次代幣發行引入發牌機制,並問及證監會會否考慮市場的意見,限制只有某些類別的投資者(例如專業投資者)才可參與首次代幣發行,從而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表示,若首次代幣發行的發行人就推行首次代幣發行向證監會申請牌照,證監會可考慮就該等牌照施加條件,包括訂定投資者的資格準則,以確保投資者妥獲保障。

綠色金融發展

香港的綠色金融發展

陳振英議員認為,擬議的綠色債券資助計劃將有助推動香港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參考主要的海外債券市場的做法,在香港設立”綠色債券指數”,這有助於進一步提升香港的綠色債券市場。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表示,隨着公眾對環保議題及全球暖化問題的意識日益提高,機構投資者在環球 綠色金融市場所作的投資近年持續增長。在全球對綠色金融產品的需求日趨殷切下,香港已為發展綠色金融作好準備,特別是作為國際及內地綠色企業/項目藉發行債券及首次公開發售進行集資的首選融資平台。擬議的綠色債券資助計劃旨在資助合資格的綠色債券發行人,根據香港品質保證局設立的綠色金融認證計劃(“認證計劃”)取得綠色債券認證,並且吸引更多企業於香港發行綠色債券。政府會為合資格的綠色債券全數抵銷透過認證計劃進行外部評審的相關費用,每筆債券的資助上限為 80 萬港元。政府認為,與區內主要債券市場提供的類似資助計劃相比,本港的資助水平具有競爭力。副秘書長(財經事務)補充,政府現時並無計劃設立 “綠色債券指數”或就本港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訂定目標。

府綠色債券計劃

陳振英議員詢問,在政府綠色債券計劃下的綠色債券實際發行規模為何。他又建議把政府將會發行的綠色債券納入”債券通”計劃下的”南向通”,以吸引內地投資者認購該等債券,此舉有助推廣政府綠色債券計劃。陳健波議員又建議,為加強政府綠色債券計劃的吸引力,政府應考慮就將會發行的綠色債券提供較高的息率。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回應時表示,政府綠色債券將會分批發行。當局會根據綠色政府工務項目承擔額的融資或再融資需要及當時的市場環境,釐定首批政府綠色債券的細節,例如發行年期、規模及息率等。首批債券的發行規模估計達約 5 億至 10 億美元,預期會全數獲機構投資者認購。他補充,政府 現正探討把”債券通”計劃擴大至涵蓋”南向通”的可行性,並會考慮把政府綠色債券納入該計劃。

關於《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 下的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立法建議

討論

陳振英議員察悉,據政府當局解釋,當局曾於 2016 年修訂《稅務條例》,賦予認可機構發行的額外一級資本及二級資本票據類似債務的稅務待遇,但由於當時尚未制定《處置條例》及《吸收虧損能力規則》,故此該法例修訂工作並沒有涵蓋其他吸收虧損能力合資格負債。有鑒於此,政府建議修訂 《稅務條例》,以消除其他吸收虧損能力合資格負債的稅務不確定性,以便利實施《吸收虧損能力規則》。陳議員詢問,是否有任何已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但尚未在香港實施的其他類別債務票據,以致日後須再次修訂《稅務條例》;以及擬議的稅務待遇會否涵蓋在香港的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發行的吸收虧損能力債務票據(即額外一級資本及二級資本票據和其他吸收虧損能力合資格負債)。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1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1”)表示,政府會繼續留意相關國際監管標準的發展,並會在有需要時修訂《稅務條例》,以便有效實施新的國際標準和規定。關於吸收虧損能力債務票據的稅務待遇,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表示,2016 年的修例工作涵蓋在香港成立的認可機構及在本港設有分行的海外認可機構,即海外認可機構及在香港成立的認可機構所發行的監管資本證券,可獲得相同的稅務待遇。在是次修例工作中,擬議的稅務待遇亦將涵蓋須遵從吸收虧損能力規定、在香港成立的認可機構純淨控權公司。

金管局處置機制辦公室高級經理回應陳振英議員的查詢時表示,當局曾就關乎吸收虧損能力的立法建議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其間接獲合共 10 份回應意見,當中包括若干由銀行業界提交的回應。金管局處置機制辦公室高級經理表示,來自銀行業界的回應者強調,《吸收虧損能力規則》應該與金融穩定理事會早前發出的相關國際標準一致,而金管局就跨境認可機構實施吸收虧損能力規定時,應該與海外的處置機制當局緊密聯繫。金管局處置機制辦公室高級經理解釋,部分回應者亦要求當局澄清《吸收虧損能力規則》將涵蓋哪些類別的金融機構。他表示,金管局將會發出操守準則,載列有關就認可機構實施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進一步指引,並擬於夏季就該操守準則進行諮詢。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擬議上市制度進行的諮詢

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安排

陳振英議員申報他是香港交易所的股東,並且支持聯交所的建議。鑒於生物科技公司若未能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維持充分的營運或資產水平的持續責任,將獲給予 12 個月時間重新遵守此規定,若仍然未能遵守此規定,將被聯交所除牌;他詢問,聯交所會否就相關生物科技公司未能符合規定而向投資者發出警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 回應時表示,若上市公司(包括在擬議新上市制度下的生物科技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規則》所訂明的持續責任,其股份買賣將會被停牌,市場參與者將獲知會停牌一事。

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的投資者而設的保障措施

陳振英議員察悉,聯交所在《諮詢文件》中建議規定在不同投票權發行人申請上市時,其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證明他們均通過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他詢問,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是否需要接受評估(例如每 5 年進行一次),以確定他們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行政總裁(“證監會行政總裁”)表示,聯交所及上市委員會會對不同投票權發行人的創辦人作審慎評估,以衡量他們是否合資格成為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亦須持續地積極參與相關不同投票權公司的業務。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初次審批十分重要,但要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作持續評估,並不切實可行。

陳振英議員詢問,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會否為不同投票權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提供培訓,從而讓他們加強在企業管治方面的角色。主席詢問,香港交易所會否考慮增加不同投票權公司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數目並擴大他們的權力。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表示,已就獨立非執行董事加強企業管治的規定。聯交所會強制規定不同投票權公司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以確保不同投票權公司的營運及管理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及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的重大事宜(包括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投票決定。《上市規則》現時並無載列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特定培訓要求(此類要求最終很可能變成毫無意義的例行公事),但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其職位時,必須是執行有關工作的適當人選。聯交所預期不會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提供特定的培訓課程,但會致力確保只有全面了解其責任的合資格人選,才可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職。關於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數目和權力,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表示,香港交易所現時並無計劃增加不同投票權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數目。此外,香港交易所亦難以透過 《上市規則》改變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法律責任,但擬議制度已透過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加強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