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香港金融管理局工作簡報

協助本地企業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措施

陳振英議員關注到,在”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結束後,銀行業的特定分類貸款比率可能會急升。陳議員提述金管局電腦投影片第 21 及 22 頁,他詢問為何認為較難取得貸款的受訪者比例由2019年第四季的 27.3%增至2020年第三季的40.8%,儘管銀行向中小型企業(“中小企” )提供的貸款額度在同期大致保持平穩。他又詢問,受惠於經優化擔保計劃的實體數目為何。

關於金管局支援中小企的措施,金管局總裁和金管局副總裁(銀行)表示,金管局會在銀行業中小企貸款協調機制下,與銀行業及中小企討論”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的未來路向,以期在各項相關考慮因素之間取得合理平衡。金管局副總裁(貨幣)補充,自經優化擔保計劃於2020年10月推出以來,約有3 100宗申請獲批,當中約2 500宗申請受惠於該計劃下較優惠的條款。至於中小企調查的結果,金管局副總裁(銀行)強調,有關調查乃聚焦於中小企對銀行貸款批核取態的”觀感”。應注意的是,在2020年第三季進行的調查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受訪者實際上曾向銀行借款,而當中只有約20%的受訪者認為較難從銀行取得貸款。

聯繫匯率制度及外匯基金

陳振英議員詢問,金管局有否計劃增加外匯基金支付予財政儲備的款項,以助政府應對可能長期錄得財政赤字的問題。

金管局總裁指出,外匯基金的法定目的在《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中訂明,旨在影響港元匯價和維持香港的貨幣及金融穩定。因此,外匯基金的主要投資目標是保障資本和確保 流動資金充裕,以及在符合上述目標的前提下盡量爭取投資回報,以保障外匯基金的長期購買力。

《公司(企業拯救)條例草案》

臨時監管人及暫止期

陳振英議員詢問,當局不採納美國模式(即容許公司管理層在企業拯救過程中繼續控制公司)的原因為何。依他之見,公司管理層較熟識其公司的情況,故更有能力制訂自願償債安排。鑒於法院有權將臨時監管期延長至其認為適當的期間,陳議員詢問,監管期的延長會否受到限制,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制度的相關規定為何。他亦詢問,企業拯救程序會否凌駕《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清盤條例》”)所列明的清盤程序。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解釋,企業拯救程序牽涉眾多持份者。當局不採納美國模式是因為部分持份者關注到,進行企業拯救程序的公司的管理層並非獨立人士,可能只會為公司的利益行事。副秘書長(財經事務)3 補充,當局預期,只有較複雜的個案才會尋求法院批准將臨時監管期延長至超過6個月。雖然《條例草案》並無條文對法院可批准延長的期間設限,但延長的期間必須合理。副秘書長(財經事務)3 亦表示,由於已進入清盤程序的公司須取得法院許可才能啟動企業拯救程序,企業拯救程序將會與《清盤條例》所訂的清盤程序互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