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第3(1)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陳振英議員支持計劃並認為,由於在計劃下發行的綠色債券可以港元以外的貨幣計價,政府當局或許難以將所發行的綠色債券的價值維持在 1,000 億港元的借款上限以下。

陳議員就以下事宜提出查詢

(a) 把在計劃下發行的綠色債券集資所得,投資於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機制的詳情,以及在計劃下發行的綠色債券的預期收益率為何;及就發行債券甄選安排銀行 (arranging bank)的程序。

政府當局表示

(a) 在初始階段,政府當局計劃只發行金額遠低於 1,000 億港元擬議借款上限的債券;

(b) 發行綠色債券集資所得將會記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帳目的貸項下,而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結餘將會存入外匯基金作投資,直至支用在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准的提供環境效益的工務項目為 止;

(c) 預期世界各地對綠色債券需求殷切,故此在計劃下發行的綠色債券將有龐大需求;

(d) 至於綠色債券的收益率方面,根據多項市場研究與研調,並無證據顯示綠色債券的收益率有別於 常規債券;及

(e) 當局很可能會挑選多於一家金融機構擔任安排銀行,並會按照既定機制,因應多項因素 (例如金融機構的世界排名)進行甄選。

陳振英議員申報,他是一家可能成為綠色債券的安排銀行的金融機構的僱員。

陳振英議員就以下事宜提出查詢

(a) 制訂內部指示/指引和程序的工作的詳情,以及政府當局日後會否向立法會匯報其工作進展;

(b) 為綠色工務項目預留的資金若已用作進行年期較長的投資,以致未能在財委會考慮相應的綠色工務項目時動用該筆資金,政府當局將如何處理現金流不足的問題。

政府當局表示

(a) 透明度及妥作披露是就綠色債券制訂指示/指引和程序的重要元素;

(b) 如發行綠色債券所得不足以應付綠色工務項目的全部支出,當局會動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內的其他資金,為綠色工務項目融資;及

(c) 政府當局預期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不會用盡,並已訂有避免就資金作出超額承擔的安排。政府當局 會按照廣受環球投資者認可的標準/指引,定期發表報告。就由計劃融資的綠色工務項目的定期報告,金管局、相關的政府部門及顧問會在適當時候擬備有關的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