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3 ( FCR(2018-19)38) 創新及科技基金  總目111 創新及科技 分目101 創新及科技(整體撥款)  新分目 “科技創新平台的研發中心/實驗室”  總目 184 轉撥各基金的款項 分目 992 “給予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款項” 資本投資基金  總目 962 工業  新分目 “注資香港科技園公司以支援醫療科技和人工智能/機械人科技發展及其租戶/培育公司”   新分目 “注資香港數碼港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以支援其租戶/培育公司及推動電子競技發展”

研發中心的收入、策略性活動及成果商品化

陳振英議員詢問,研發中心可保留基金資助項目所產生的收入,用以進行策略性活動的例子。

創新科技署署長回應時表示

(a) 策略性活動的例子包括參加國際性會議,以及進行科技發展或市場趨勢分析等;

(b) 以 2017 年為例,研發中心於基金資助項目所產生的收入約為 5,000 萬元,其中約 1,100 萬元撥回創新及科技基金,餘下的款項則視乎分帳安排或知識產權歸屬等因素,撥至相關機構;及

(c) 政府當局會要求,落戶香港的外國研發機構,於參與基金資助項目時,須與香港的大學或研發中心合作。在此安排下,當有研發成果後,香港的大學或研發中心亦能分享相關的知識產權。

審計署的審核範圍

陳振英議員詢問,就研發中心的董事局可就儲備金的使用方式向創新科技署提出建議方面,是否在審計署的審核範圍之內。創新科技署署長答稱,研發中心是在審計署的審核範圍之內。

創新及科技基金的財務狀況

陳振英議員指出,多年來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總撥款及收入為 146 億元,總資助額約 140 億元,兩者相差 6 億元,但目前尚餘的可用承擔額為 11 億元。 他詢問上述差別的原因。創新科技署署長回應,上述差別主要源自於部分資助項目的實際現金需求及原來承擔額的分別。政府當局預期,於 2018 年年底,創新及科技基金已不能承擔新的承擔額,故需向財委會申請撥款。

向數碼港控股公司注資

回報年期

陳振英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採用 50 年計算實質財務回報,而不採用較短年期計算的原因。署理創新及科技局副秘書長(2)答稱,就一般資本投資基金的項目,政府當局都是以 50 年作為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