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法案二讀 (恢復辯論) -《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以《201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身份發言

陳振英議員:

主席,我謹以《2017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2017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藉以落實金融穩定理事會對恢復規劃的要求、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新大額風險承擔框架及應對將來的變更,以及相應廢除兩項根據《銀行業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法案委員會一共舉行了兩次會議,並邀請團體出席發表意見。與會者普遍支持《條例草案》,他們建議應預留足夠時間,供銀行業界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所需的安排,以執行政府當局稍後制定的相關附屬法例。在商議過程中,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的相關事宜進行討論。我現將委員會所關注的要點簡報如下:首先,法案委員會關注干犯有關恢復規劃的罪行所訂明的罰則,與規管香港其他金融機構的法例所訂的罰則的比較。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有關罪行條文參考了《銀行業條例》及《金融機構(處置機制) 條例》,並與上述條例的相關條文大致相若,建議罰則水平合理。此外,法案委員會亦對金融管理專員如何確保認可機構的董事獲通知有關恢復規劃的規定表示關注。政府當局表示,金融管理專員就恢復規劃向認可機構發出的指引涵蓋管治架構及監察,旨在確保高層管理人員及董事局恰當地獲知認可機構的恢復規劃。法案委員會亦關注到,政府當局有否對負責實施恢復規劃的董事及人士的人事安排施加任何規定或限制。政府當局表示,恢復規劃屬認可機構”擁有”的管理工具,理應由認可機構指派合適的人員執行恢復規劃,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並無就實施恢復規劃的人士向認可機構施加任何特定的規定或限制。儘管如此,金管局就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所發出的指引,包括要求認可機構的董事局確保機構訂定有適當的高層管理人員接任計劃,以及處理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所帶來的相關風險。法案委員會亦關注到認可機構的恢復計劃會否包括對市民大眾構成不利影響的措施。政府當局回應,恢復規劃的主要目的,是讓認可機構能夠以業務如常運作的方式管理其業務,因此認可機構實施恢復規劃,並不預期會對公眾造成負面影響。此外,法案委員會亦向政府當局詢問,認可機構的控權公司如屬境外註冊,該控權公司是否需要執行恢復規劃;以及如果境外註冊認法案委員會支持政府當局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亦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以下簡述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本屆立法會正式開展工作以來,在短短的一年零三個月,多項與金融界別有關的法案已完成審議或即將完成立法程序;亦有多項金融相關法案正在或即將交由法案委員會審議。我必須強調,上述的法例修訂,均與金融業界的管理層、員工及客戶息息相關。我再次要求政府和金管局,在推行任何新法例或新指引時,都應先給予業界合適的緩衝期,讓業界成員有足夠時間做好準備,包括向董事會作出報告、更新系統,培訓員工及與客戶溝通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我完全理解,金融法例必須與國際接軌,才能維持香港在國際金融領域的競爭力。在不斷引進新金融法例及法規的同時,我希望政府可以全面檢討有關金融機構監管及運作的條文,廢除當中不合時宜的條款。以香港的公司註冊制度為例。首條《公司條例》早在 1865 年 時訂立。1984 年成立的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決定定期對《公司條例》進行檢討。其後,政府在 1994 年全面檢討《公司條例》;而新《公司條例》則在 2012 年 7 月 12 日獲得立法會通過,並在 2014 年全面實施。如此複雜及牽涉廣泛層面的條例也需要與時並進。由此可見,法例隨着社會的變遷不斷改變,實在是大勢所趨。針對目前金融科技的發展勢頭,香港亦須籌備相關的立法工作,以防現行法例未能追上科技發展的步伐。 最後,我感謝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他們甚至在聖誕節長假期間仍抽空出席會議及仔細審閱相關條款。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