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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EC(2018-19)11 建議在創新科技署開設 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 2 點 ),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推展政策措施,帶動香港的創新及科技發展 擬議職位的職責 陳振英議員表示支持這項人事編制建議。他從政府文件察悉,擬議職位的職責範圍廣泛。他詢問,政府當局如何物色出任擬議職位的人選,以及該職位會否由政務主任職系人員出任。 創科署署長表示,擬議職位將會透過內部調派由政務主任職系人員填補。在推動創新平台方面,擬議職位會與有意申請進駐創新平台的機構聯絡和協商,以及協助創新平台管治委員會對有關機構進行評審,並跟進落實簽訂三方協議。現時,在創科署內由兩名職銜分別為生物科技總監和科學顧問領導的團隊,就科技相關事宜提供技術支援。她表示,憑藉首長級人員的經驗及科技團隊的支援,該人員當可勝任擬議職位的職務要求。 創科署署長進一步指出,自2015年,創科署推行新政策措施及持續進行的工作越趨複雜,但創科署首長級人員的編制並無增加。由於署方現有首長級人員的職責範圍及工作量已非常繁重,他們均無法在不影響工作質素及效率的情況下分擔新增的工作量。為應付推展這些措施和工作所帶來的工作量,署方認為有必要加強創科署的首長級人員支援,開設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以推動兩個創新平台及科技園公司的發展。 新設的基礎建設部 陳振英議員從政府文件察悉,新設的基礎建設部將由 20個非首長級職位組成,當中包括 9名由其他部別調派的人員。他詢問該 9名人員來自哪些政府部門及職系。 創科署署長表示,新設的基礎建設部會提供支援,以執行與兩個創新平台及科技園公司有關的職務。 9名被調派至基礎建設部的人員分别來自不同職系,包括政務主任、貿易主任、工程師等。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發言

陳議員提出以下查詢 (a)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統一控權公司載列旗下附屬公司的董事的姓名或名稱的形式;及 (b) 政府當局就財務報告豁免措施的規模準則進行檢討的計劃及相關的時間表。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a) 新條例只規定控權公司須載列旗下附屬公司的董事的姓名或名稱 ; (b) 條例草案下的擬議修訂已考慮到自新條例開始實施以來,持份者所提出的意見及技術事宜;及 (c) 政府當局會持續檢討新條例的實施情況 (包括規模準則)。

《2018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陳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或確認 (a) 現有專業投資者的專業投資者身份會否不受影響 ; (b) 只有現有的控股公司在全資擁有另一間總值限額達 8,000,000 元 或 40,000,000 元的法團的情況下,才符合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資格,即專業投資者身份不會進一步擴展至上述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及 (c) 中介人在向某控股公司提供服務前,是否只需得到授權人員的確認,以確保該控股公司的股東已獲悉該公司可以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已達到相關總值限額為由,而獲得作為法團專投資者的身份。 證監會確認,專業投資者身份不會進一步擴展至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證監會將進一步考慮應否及如何規定中介人須確定當控股公司憑藉《修訂規則》而成為專業投資者時,其股東已獲適當知會該公司作 為法團專業投資者的身份。   陳議員表達以下意見 (a) 證監會應考慮在日後的立法工作中檢討《專業投資者規則》下的總值限額; (b) 並無證據顯示中介人總會以不當手法向專業投資者進行銷售;及 (c) 證監會應檢討在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後所接獲針對中介人的投訴,以評估證監會在該事件後就加強投資者保障方面所採取的措施有何成效,尤其是向中介人施加有關對客戶銷售投資產品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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